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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848
一、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船舶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船舶的户牌和发动机号。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户牌,是指船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发给船舶的载有名称、编号等内容的牌证。
3、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户牌的尺寸、材料、颜色制作假户牌的行为。变造,是指行为人通过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真实户牌内容的行为。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是指通过涂改手段改变发动机的出厂号的行为。对于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也要给予处罚。
二、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因船舶户牌丢失,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不以谋利为目的的;因更换发动机,不愿履行登记手续,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等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的认定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