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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1 浏览量:2191
一、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的身心健康,侵犯的对象是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包括抠摸未成年人生殖器、强迫儿童口淫等。
由于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或身心存在障碍,缺乏辨别事物、表达意志和进行反抗的能力,因此,对明知是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而进行猥亵的,不论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或采用欺骗、利诱的手段都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寻求性刺激的心理。
二、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指除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如猥亵孕妇、当众猥亵等,或者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等情形。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猥亵两人次以上的;
(2)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猥亵他人的;
(3)造成被猥亵人精神受到伤害等后果的。
三、猥亵儿童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猥亵儿童罪的区别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情节是否严重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猥亵儿童或者手段恶劣、卑鄙的等情形。情节较轻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