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猥亵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1 浏览量:1898
一、猥亵他人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侵犯的对象是除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以外的自然人。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各种方法猥亵他人。
猥亵,是指用抠摸、搂抱、舌舔、吸吮、手淫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被猥亵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既可以是对同性的猥亵,也可以是对异性的猥亵。如果双方之间出于自愿,则属于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自己的性欲或者挑起他人的性欲。
二、猥亵他人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猥亵行为是比较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比较重的处罚,构成本行为的,直接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而没有设定罚款的处罚。
三、猥亵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对妇女实施猥亵或者侮辱的行为。情节严重是区分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重要标准,情节严重,是指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手段卑鄙、恶劣的;多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屡教不改的;结伙、持械追逐、堵截妇女的;在公众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等。二者之间行为的对象也有所不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对象只是妇女,而猥亵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既可以是妇女,还可以是男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行为的认定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