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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602  
  

  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法律授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规定搜查他人身体。

  搜查,是司法机关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搜集证据的措施,具体表现为搜索、翻阅、挖掘等。对公民人身的搜查一般是搜查违法嫌疑人所穿衣服或鞋里面携带的物品,以发现赃物或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才具有搜查权,并且侦查人员搜查时,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如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的身体只能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搜查,是指无权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搜查。

  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一人次,后果轻微的,一般视为情节较轻。

  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非法搜查罪的区别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地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搜查罪既包括非法搜查他人人身,也包括非法搜查他人住宅,一般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而前者只包括非法搜查他人人身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旅馆、饭店等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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