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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21   浏览量:801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文文号】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4号
  【颁布时间】2012-12-12
  【实施时间】2013-01-01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印刷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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