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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21   浏览量:644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广泛开辟国防教育资金来源渠道,充分肯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积极意义;二是表明国家鼓励、倡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奉献爱心,支持国防教育事业。其目的在于,充分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支持全民国防教育的开展。动员社会力量,资助全民国防教育,在我国现阶段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其一,可以弥补国防教育经费的不足,在国防教育的经费保障方面,发挥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我国的国防教育是一项全民性的教育活动,过去主要靠人民政府的拨款支持,但还不能满足全民国防教育的实际需要。有些地区由于国防教育经费短缺,保障困难,难以进行深入、持久的国防教育活动。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开展国防教育遇到的经费筹措困难更多。各级人民政府,虽然可以在财政预算内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但也只能解决人民政府计划内的一些重点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活动。从我国的经济状况和国防教育的实际需求看,用于国防教育的经费不足与全民国防教育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因此,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能在一定程序上缓解这一矛盾,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好办法。其二,通过鼓励社会力量资助国防教育,可以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国防建设的爱国热情。旧中国的近代史是中华民族备受帝国主义侵略和压迫的屈辱史。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深深懂得“弱国就要受人欺侮,落后就要挨打”的道理,显示出强烈的爱国主义热情和富国强兵的愿望。如在抗美援朝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和海内外同胞,纷纷捐款捐物,购买飞机大炮,支援前线,情动山河。近些年来,全国国防科普委员会曾会同有关单位,利用重大纪念日举办了5次全国国防征文、国防知识竞赛等活动,许多企业事业组织闻讯后纷纷捐资合办,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些事实充分表明,广大人民群众和海内外同胞蕴藏着支持国防教育事业的巨大潜力,充分挖掘和发挥这种潜力,可以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的凝聚力。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资助国防教育财产的管理制度。这项规定表明:第一,在今后的国防教育实践中,为加强对资助国防教育财产的管理,可以依法成立国防教育基金组织;第二,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应当由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国防教育基金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了兴办、维持、发展国防教育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者专门拨款,主要用于宣传国防知识、购置国防教育资产、奖励开展国防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组织国防教育活动等。国防教育基金组织则是指对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自愿捐赠的国防教育基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其活动宗旨应当是通过对国防教育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动国家国防教育事业的发展。本款所说的“依法成立”、“依法管理”中的“法”,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关于依法成立国防教育基金组织。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第三条规定:“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二)有人民币10万元(或者有与1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资金;(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成立国防教育基金组织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关于依法管理社会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国防教育基金设立后,应当成立国防教育基金会,以加强对国防教育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基金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第八条规定:“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根据上述规定,国防教育基金会的职责应当是:1.根据全民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拟定筹集项目,动员和组织国防教育基金捐款活动;2.拟定国防教育基金资助项目指南,接受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要求资助的申请,进行评议,择优支持,推动全民国防教育的普及和深化;3.组织力量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的国防教育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未按要求使用的资金,应当减少、停止或者收回;4.定期公布国防教育基金收支帐目,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资助项目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本条第三款是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问题作出的规定,它包含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考虑到除了国家现有的国防教育场所保存的实物外,一些社会组织和个人还拥有不少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这些散布在民间的实物,其社会教育价值尚未得到充分的利用。因此,为了广泛挖掘储存在民间的国防教育资源,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通过在更为广阔的社会空间内展示这些实物,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受到直观的、生动的国防教育。另一方面,由于在法律关系上“提供”不同于“捐赠”,对于属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拥有而又愿意提供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要求人民政府及使用单位在使用该实物期间,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不能用后不还,更不能强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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