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刑法中规定的公共财产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11   浏览量:1445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刑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国有财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中的财产。在经济活动中,公民多人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公益事业”主要是指服务于社会公益的事业,如学校、残疾人康复中心、养老院以及希望工程等。“社会捐助”是指个人、组织或单位向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向贫困地区所捐赠、赞助的款物。“专项基金”是指专门用于上述公益事业的各种基金。

  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对待,按公共财产予以保护。因为这部分财产虽然属于私人所有,但当交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时,上述单位就有义务保护该财产,如果丢失、损毁,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 追诉时效的延长

· 追诉时效及其期限

· 缓刑及其适用条件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22506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