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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04 浏览量:1340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依照该条规定,对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即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又实施了新的犯罪。其中,“判决宣告以后”具体应指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应当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而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2)对于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新罪,不论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也即无论是异种数罪还是同种数罪,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3)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首先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此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称为“先减后并”。例如,某甲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服刑5年后,又犯了故意伤害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裁量刑罚时要将某甲抢劫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7年有期徒刑同故意伤害罪所判的刑罚8年有期徒刑合并,总和刑期是15年,并罚时应在8年以上15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假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由于前罪刑罚已执行5年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因此,该罪犯实际上可能会被执行有期徒刑17年。
针对新罪的“先减后并”与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相比,可能会使犯罪分子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制裁。这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罚原则: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说明其在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主观上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而不交代判决宣告以前其他罪行的犯罪分子,尽管悔过不深,但不具有严重的、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因此,再犯新罪者比不交代漏罪者会受到更长刑期的实际执行刑罚的处罚。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数罪并罚的原则
·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