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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22   浏览量:1169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同时,还应遵守公安部有关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督管理的规定,自觉服从居住地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机关委托的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监管、教育。

  (2)不得行使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是应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当然不能行使。只有在执行期满,罪犯被恢复政治权利以后,才能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何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 拘役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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