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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19 浏览量:1314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后者也属于死刑):
(1)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规定对其不适用死刑。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刑事责任能力角度的考虑,而且也与我国已经批准加人的《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不满十八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十八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十八周岁。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未出生的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其出生的权利。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经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时候被告人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以令人发指的手段,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摘除人体器官等惨无人道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该规定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立法调研过程中,一些司法机关和法律专家提出,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主要理由在于:一是对老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符合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死刑政策,在死刑的适用对象上作出严格限制也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内容。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禁用死刑,是顺应时代要求、限制死刑适用的理性选择;二是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多进行的是非暴力手段的犯罪,应处死刑的严重刑事犯罪的几率很低。因此,对七十周岁以上老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对我国司法实践不会造成大的影响,不仅不会冲击目前的司法体系,而且会改善我国司法的国际形象;三是对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禁用死刑,也是刑法的伦理精神的体现。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同“老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问题一样,在立法过程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一是对多大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最后规定为七十五周岁,主要是考虑了前面已经阐明的因素,也与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年龄相衔接。二是是否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一律不适用死刑。有的常委委员和民众提出,判处刑罚应当考虑个罪的情况,有的罪犯虽然年满七十五周岁,其体力、智力、精神状况良好,如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且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如不适用死刑,难以适应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建议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不要过于绝对,要留有余地。
立法机关广泛征求了人大代表、司法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决定在刑法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本款规定的“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时候被告人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以令人发指的手段,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摘除人体器官等惨无人道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本款规定的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将“审判的时候年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改为“犯罪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理由是,如果一个人七十二三岁犯了死罪,在侦查、起诉阶段想方设法拖延诉讼,到了七十五周岁才进入审判程序,就判不了死刑,逃避一死的企图岂不就轻易得逞?考虑到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判处死刑主要是从人道角度出发的,全国每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少之又少,该判处死刑的就更少了。全国法院近几年只判处过一起年满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死刑案件,罪犯也还不到七十五岁。因此,将年龄限定在“审判时”是合理的;再者,对审判时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判处死刑也并非不判刑,从某种意义上讲,判处无期徒刑让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心存愧疚地慢慢死去对他来说或许更加痛苦,也并没有放纵罪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