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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承担过程和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17   浏览量:1165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对于刑事责任,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行为人方面讲,刑事责任就是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刑罚)的一种应有的承担;从国家角度看,刑事责任就是国家对实施刑事违法行为的人的一种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具体地说,就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的人所作的一种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

  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刑事责任是一种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国家强制犯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严厉性。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3)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承担,具有专属性,不可转嫁,不能替代。这与“刑罚止于一人”的思想和原则是一致的。

  (4)准据性。刑事责任是犯罪事实的综合反映,也是刑法规范的现实化,刑事责任为确定刑罚提供根据和标准。刑事责任一经确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变更,更不允许所谓的“私了”。

  刑事责任不同于民事责任等其他法律责任,具体表现在:

  (1)基础不同。刑事责任只能由实施犯罪的人承担。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其他法律责任不以犯罪行为为基础和前提。

  (2)程序不同。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来决定。而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则不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即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责任问题,也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3)后果不同。对应负刑事责任的人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予以刑罚处罚,这是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方法,不仅可以剥夺被判刑人的财产,而且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政治权利,乃至生命。其他法律责任不会引起刑罚处罚这种严厉的法律后果,其承担方式较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相对要轻缓得多。

  二、承担刑事责任的过程和方式

  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可分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和实际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是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时,但这还不是其实际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司法机关将行为人列为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追诉,或者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是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但这也还不是他实际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只有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确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时,才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

  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刑罚(包括主刑、附加剂)执行完毕之日就是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但是,如果是被判处缓刑的,则缓刑考验期满是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对于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宣告缓刑、允许戴罪立功的犯罪军人,如果确有立功表现,则从军事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裁定时为刑事责任的终结。对于没有伴随以刑罚的刑事责任来说,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即为刑事责任的终结。如果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除非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其刑事责任一般也告终结。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被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不告诉或告诉后又撤诉的,则从追诉时效期满的时候起,行为人应负的刑事责任也就终结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旦终结,除死亡者外,就重新成为享有正常权利和自由的公民。

  根据不同的情况,刑事责任的解决即处理或者处置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定罪判刑方式。即对犯罪人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予以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这是解决刑事责任最常见、最基本的方式。只有人民法院在其有罪判决中才有权适用这种方式来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定罪免刑方式。即确定有罪但免除刑罚处罚。免除处罚,决不意味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存在,而是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方式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3)消灭处理方式。这是指本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实际阻却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因而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行为人不再负刑事责任。如经特赦予以释放的犯罪人,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人以及已死亡的犯罪人,其刑事责任都基于一定的事实而消灭,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再予以刑事追究。

  (4)转移处理方式。刑事责任的转移处理方式只能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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