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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02 浏览量:160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文号】
【颁布日期】2018-12-28
【实施日期】2018-12-3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
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