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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13 浏览量:99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