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颁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文号】法释〔2009〕13号
【颁布日期】2009-10-14
【实施日期】2009-1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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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第151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
第180条第4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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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
第224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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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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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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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第28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28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第337条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 |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
第37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
第37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
第38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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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