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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16   浏览量:1602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防秩序与军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

  所谓军人,依照刑法第450条的解释,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警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军人论。“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公民。“其他人员”,是指在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关、部队、院校、医院、基地、仓库等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员、工人,以及临时征用或者受委托执行军事任务的地方人员。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

  其一,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阻碍的行为,且这种阻碍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的。“暴力”是指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施以捆绑、伤害、殴打等行为。“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毁坏财物等方式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要挟、恐吓的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其二,受到阻碍的必须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职务行为的“合法”是一个十分重要前提。这里需强调两点:一是如果对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擅用、超越职权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抵制的,不是这里所说的阻碍。二是阻碍的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其三,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倘若没有阻碍其执行职务,如先企图阻碍但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职务,则不构成本罪。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方法使军人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既表现为军人被迫停止、放弃自己所正在或需要执行的职务,亦表现为其被迫变更依法应当执行或从事职务的内容。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军人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由于刑法第426条作了特别规定,与本条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对之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即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治罪科刑,而不按本罪定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正在执行任务的军人,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以致对方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殴打或以言语威胁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判定一种阻碍军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阻挠军人执行职务的目的。如果属于对军人发牢骚、讲怪话、态度生硬,或者仅有一般嘲讽、辱骂,甚至轻微的顶撞行为,行为人并不希望对方停止、变更、放弃执行职务结果发生的,不应以犯罪论处;二是看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是否因此发生了军人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无法执行职务的后果。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阻挠行为,但只是军人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对方虽然出现了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执行职务的结果,但与行为人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因使用暴力方法犯本罪,致使军人重伤、死亡的,或者犯本罪时抢夺、抢劫军人枪支及其他武器装备的,应当按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处理,即对行为人从一重罪处断。走私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边防军人依法缉私的,应对行为人按走私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数罪处罚。

  (三)区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胁方法为犯罪手段,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二者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区别主要在于侵害的客体不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任务的正常执行活动,侵害的对象是军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区分本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行为人在主体、主观心态、客观表现方式方面有相似之外,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1)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军人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是国防利益,后者则是社会秩序。

  (2)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军人,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机关、单位等。

  (3)犯罪手段不尽相同。前者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后者的犯罪手段则是多种多样的,如暴力袭击、强行侵占、冲击、哄闹等。

  (4)犯罪结果不同。前者不一定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而后者必须是情节严重,使国家、军队、社会道受严重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五)区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界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相近为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相同,其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所有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而后者的犯罪对象仅指依法执行职务中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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