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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25 浏览量:1067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铁路运输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这里所说的“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各种规章和制度。包括交通法规、技术操作规程、运输管理工作制度等。如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不按时发出火车进出站信号、值班时睡觉等等。
(2)必须造成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是指铁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火车倾覆、出轨、撞车等造成人员伤亡、机车毁坏以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事件。这里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不包括列车晚点,不能正点发车或到达等非安全事故。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里所称的铁路职工,是指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工人,也包括管理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属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本罪,一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照章行事的,不违反规章制度,即便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三看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即使在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之后,发生了重大事故,但不是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四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严重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两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并且都是属于交通方面的重大事故。但是,两者有着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铁路职工;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2)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违反的是铁路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运输管理、维修管理、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交通肇事罪违反的是同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与制度,其范围较广。
(3)犯罪客体稍有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安全;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陆路和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者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犯罪主体不同。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铁路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仅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2)发生的场合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发生在列车运营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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