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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21   浏览量:1045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自由。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佈的;

  (2)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文字、符号、图形、口号、微章的服饰标志的;

  (3)其他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情形。

  所谓“强制”,就是以某种无形或者有形的力量对人进行约束,主要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所谓暴力,就是对人实施殴打、捆绑、禁闭等有形的侵害;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不要求以暴力为手段,咒骂他人下地狱或者进行恐吓式的质问等也包括在内。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的规定,以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定罪处罚:

  1.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佈的;

  2.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文字、符号、图形、口号、微章的服饰标志的;

  3.其他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情形。

  (八)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ニ十条之一至之六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至之六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认定。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 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之时间、地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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