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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15 浏览量:3156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其中,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甚至腐蚀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硝酸、硫酸、1059剧毒农药等;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传染病病原体是能够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统称,如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菌、病毒。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
(2)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如左某因工作和家属安排等问题与领导龙某发生矛盾,由对龙的不满情绪发展到投毒报复。某日,左某从家里存放的三种农药中选择了毒性较低的杀虫咪,用青毒素瓶装了一瓶,趁龙家元人之机,投放在龙家的饮水缸里。由于龙的妻子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此案中,左某由不满发展到投毒报复,主观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农药杀虫咪投放到龙家水缸内的行为,由于龙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亲友等,这些人(还包括家禽、牲畜等财产)都可能受到毒害,因此,左某投放毒物的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财产的安全,已构成投毒罪。
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二、认定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想象竞合的情形。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他罪的情况。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法杀人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的情形。其构成条件:行为人实施一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行为人主观上目的是杀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但对其他多数人的生命持放任态度。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式残害耕畜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是耕畜,如耕牛等;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不仅危及生产活动,还危及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指行为人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式破坏公私财物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毀坏财物罪。首先是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其次是行为人出于破坏公私财物这一目的;再次是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牵连的情况。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牵连的情况是指行为人为实施他罪,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目的行为触犯他罪的情况。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牵连情况。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采用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将畜禽毒死,而后收购出卖。其特征: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三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收买行为和出售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与收买行为、收买行为与出售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与出售行为之间都存在方法和目的的并系;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收买行为不触犯任何罪名。出售行为触犯销售有毒食品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的牵连情况。行为人为了盗窃而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先将盗窃对象毒死再实施盗窃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与盗窃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和盗窃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存在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和盗窃行为分别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盗窃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盗窃行为侵害了公私财产权。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和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牵连情况。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手段将畜禽毒死后盗走而后出售的情况。行为人出于牟取非法利益之目的;行为人实施三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盗窃行为和出售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和盗窃行为、出售行为之间依次存在方法和目的的关系;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盗窃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权,触犯盗窃罪。出售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质量管理秩序,触犯销售有毒食品罪。牵连犯无论是从形式上或实质上都是数罪,但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由“从一重处断”原则发展到从一重处断说、并罚说、从一重处断和数罪并罚择一说三种观点。笔者以为,牵连犯虽然是数罪,但其并不同于一般的数罪,毕竟其内部存在牵连关系,不能抹杀牵连犯本身的特殊性。牵连犯也不是单纯的一罪,按一罪处断也没有道理。所以,一般情况下,牵连犯按“从一重处断”是合理的,即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在量刑时考虑其他罪情况再酌情从重处罚。当然,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时,应按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牵连的情况,刑法均未明文规定对其处断原则,所以应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普遍管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