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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30   浏览量:1735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存款”,所谓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存人金融机构的外币、外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等。本罪不以存款来源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属于规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继承的财产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要有隐瞒境外存款的行为,并且其境外存款是依照国家的规定应当申报而未予申报的;其次,隐瞒境外存款要达到较大数额的程度,隐瞒少量境外存款的不构成犯罪,可以由该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结果犯,从犯罪形态看,这种犯罪只有既遂,没有未遂。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不是出于故意隐瞒,而是对国家的申报规定不明知,在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没有申报的,或者由于客观上的原因未及时申报的,都不能构成此罪。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掩盖非法收入,有的是出于对国家的不信任,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的规定,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子立案。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子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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