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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修正)(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8-27 浏览量:707
【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4号
【发布日期】2021-08-11
【实施日期】2021-08-1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修改变更】2012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修正)(2)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并应当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适用其要求,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七十二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交通支持系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六十七条中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删去第六十八条中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