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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5-02-17 浏览量:295
最高人民法院2月1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涉外及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实践中,跨境货物买卖、借贷、承揽等各类合同纠纷经常涉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认定问题。当合同约定的币种为外币以及港澳台货币,但合同没有就逾期付款明确约定违约金或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时,人民法院需要通过确定外币及港澳台货币的利率标准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金额。自2015年5月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外公布统一的外币存贷款利率。因此,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对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亟需加以规范。
《批复》对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分为当事人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事先约定了逾期利率的计算标准或者事后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当事人约定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但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标准超过了案涉纠纷适用的准据法规定上限的,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计算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的,《批复》分别对美元、欧元、英镑等常见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确定了适用的利率标准;对于其他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则可以参考相关国家中央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该币种基准利率予以确定。
《批复》第三条还专门对港币、澳门元、新台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作了规定。
(记者 王丽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