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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09   浏览量:563  
  


  “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导致有的减刑、假释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矛盾和疑点被放过。”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表示,《意见》的出台,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顽瘴痼疾排查整治的成果运用,从准确把握实质化审理基本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切实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大力加强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本场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刑罚执行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减刑、假释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程序,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政法机关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减刑、假释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

  “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仍然存在相关机关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实质化审理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导致少数案件处理结果不够公正。今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要求在排查纠正违规违法案件的同时,立足于建章立制,严格规范司法权的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罗智勇介绍,《意见》强调了实质化审理的基本要求,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以及区别对待四项基本要求。不仅要审查罪犯的客观改造表现,更要注重审查判断罪犯主观上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真正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通过综合考察罪犯原判罪行、主观恶性、服刑改造情况等因素,对不同的罪犯在减刑、假释时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以更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意见》细化了严格审查实体条件的具体标准。比如,对于罪犯的计分考核材料,要认真审查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充。又如,对于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审查判断,除明确了应当注重审查的事项外,还强调认定构成立功、重大立功中的“较大贡献”“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

  《意见》推出了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的系列举措,在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强化审判组织职能作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制约监督方面的制度机制建设上,《意见》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权力运行,着力构建了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有机融合的全方位制约监督体系。强调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为有关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指引。(记者  王丽丽)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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