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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1-15   浏览量:691  
  

  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黄金龙、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二级高级法官王展飞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共27件,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第22批指导性案例包括3件知识产权案例和1件国家赔偿案例,案例专业性强、问题新颖,充分展现了司法改革的精神和成果。

  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个以“全媒体”形式现场直播庭审和宣判的典型案件。该案判决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同时,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积极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指导案例114号《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旨在明确商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与法律适用标准相关裁判规则。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要点对于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督促商标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包括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等方面有着较强的指导意义。同时,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努力将中国法院打造成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指导案例115号《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案件。该案判决标志着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统一上诉机制的顺利启动。同时,该案明确了诉中行为保全的独立价值,对于当事人既申请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保全,又申请先行判决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出先行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处理。

  指导案例116号《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审的首例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件。该案例总结的裁判规则明确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执行程序是否终结,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23批指导性案例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案件中遴选出来的10个对执行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对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建立健全执行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特殊意义。

  此次集中发布的10个执行指导性案例,具有实体与程序交织,公法与私法融合的共同特点,体现出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规范重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严格认定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是否得到有效履行;二是妥善处理和解协议履行与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关系;三是合理界定执行权的性质与边界;四是公平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24批指导性案例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是最高人民法院从100多件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例中遴选出来的13个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案例在诉讼类型上,既包括私益诉讼,也包括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责任方式上,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三种责任方式的统筹适用;在保护对象上,涵摄大气、水、土壤、矿业、林业、渔业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覆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领域,环境案件特色鲜明,辨识度高。

  13个案例均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审判领域特有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环境介质可以自净与不能自净、合法排污与非法排污、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物质污染和能量污染等不同类型环境侵权案件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差异和具体适用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判断标准等,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专业性,有助于统一相关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

  据吴兆祥介绍,截止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已经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先后选取发布15批共135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形成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培育、筛选、发布、研究、成果转化以及中外司法交流机制,发布的典型案例不仅在国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有10件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还翻译成英文纳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并在其官网发布,成为世界各国共享中国环境司法案例,了解中国环境司法成就的重要窗口。(雷蕾)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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