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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9   浏览量:913  
  

  中国法院网讯  6月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历时近两年,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李勇、副庭长姜永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冰洋,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出席发布会。姜永义、缐杰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会议。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近四年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别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称“老鼠仓”)不断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对此,李勇表示,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1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老鼠仓”案件),《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相关规定着力强化了司法办案的可操作性,具体包括:明确了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明确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违反规定”内容,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明确了应当从六个方面综合认定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明确了对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几类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一般入罪标准(100万元)基础上降低一半(50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在答记者问环节,姜永义表示,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情况和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作了相关规定,包括:明确“蛊惑交易操纵”、利用“黑嘴”荐股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恍骗交易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六种“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明确四种“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明确七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和六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也是《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重点和亮点。(姜佩杉)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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