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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14 浏览量:889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
行为人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强奸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