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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14   浏览量:1046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并没有为容留他人吸毒罪设定入罪条件。但《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为给行政执法保留一定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结合司法实践情况,规定了本罪的定罪标准。即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这里的“以牟利为目的”主要是指为赚取场所使用费或者为了招揽生意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如专门开设地下烟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收取场地使用费,或者娱乐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为招揽生意而容许顾客在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刑事处罚的等。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仅限于容留者拥有对场所的支配、控制权,而被容留者未经容留者允许,不享有场所使用权的情形。此外,对场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权的一方放任另一方在共同的住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放任者不符合认定为犯罪的条件,对其不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本罪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多次让他人在相关场所“试吸”毒品后又向其贩卖毒品的,因让他人“试吸”毒品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的手段行为,故不宜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数罪并罚。

  根据《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的,实践中普遍认为具有可宽宥性。主要考虑,吸毒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的多系不得已而为之,吸毒者的近亲属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受害人,对此类情形从宽处罚,既能够彰显司法的人性化,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因此,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如父母二年内多次在自己家中容留已单独居住的成年子女吸食毒品的,或者同胞姐姐在自己家中容留未成年弟弟吸食毒品的,一般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极少数情节恶劣的情形外,一般也应酌情从宽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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