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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24   浏览量:1100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间谍犯罪,是指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所谓恐怖主义,是指某些组织或个人采取绑架、暗杀、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质等手段,企求实现其政治目标或某项具体要求而实施的行为;所谓极端主义,是指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的行为。

  所谓拒绝提供,是指司法机关在调查上述三种犯罪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不肯告诉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证据。既可以明确表示不予提供或不知道,亦可以是虽未明确表示不予提供,但对所知道的情况、证据采取躲避、推诿、装糊涂、东拉西扯等方法拒绝提供,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了解到有关的情况及证据。如果司法机关没有向其调查取证,就谈不上所谓拒绝,即使其明知他人有犯罪行为或者掌握了他人的犯罪证据,而没有主动报告、提供有关情况或证据即知情不举,也不构成本罪。

  本罪属情节犯,拒绝提供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因行为人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导致延误案件侦破,或者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入罪标准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界定。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包庇罪在客观上只能由作为构成,而本罪在客观上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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