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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22   浏览量:1020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二)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具体而言,是指证人作虚假证明,鉴定人背离客观事实,制作虚假的鉴定意见,记录人和翻译人不按照诉讼参与人的原意和陈述的事实而作虚假的记录和翻译。

  首先,行为人必须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认定证人的证明行为是否属于伪证,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既要看证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又要看客观上作证行为是否有危害,只有证人出于伪证的故意,其所作证言与事实不符,才能认为是伪证行为。

  其次,行为人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以及罪行的轻重等有重大影响的情节。换言之,就是那些能够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最后,行为人必须是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即行为人在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过程中作伪证,包括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监狱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直到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判决的全过程。

  本罪是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实施了伪证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实际上影响了案件的结论。

  (三)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四种人都是同刑事诉讼活动密切相关的人。

  所谓“证人”,是指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悉的案件事实情况的人;所谓“鉴定人”,是指由司法机关所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或特殊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情节或事实真相作出专门性结论的人;所谓“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活动担任文字记录的人;所谓“翻译人”,是指由司法机关所指派或聘请的、为案件中的外籍人士、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包括口译人员,也包括书面翻译人员。

  (四)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但为了陷害他人或为他人开脱罪责,而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伪证罪的犯罪目的有两种,一是陷害他人,即行为人通过虚构犯罪事实,无中生有或夸大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刑罚,二是包庇罪犯,即行为人通过隐瞒案件事实或减轻、缩小犯罪事实,意图为他人开脱罪责。

  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意见、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于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伪证罪的成立只限于行为人在刑事案件中作伪证,如果行为人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作伪证的,不成立本罪;

  (2)如果行为人只是就与案件的定罪量刑这一实体处理结果关系不大的情节作伪证的,不成立本罪;

  (3)注意区分伪证与误证。如果证人因记忆错误而致证词失实,或鉴定人由于专业技术水平低下、鉴定材料、鉴定设备的原因做出错误的鉴定结论,或记录人由于对业务不熟而出现漏记、错记,或翻译人因业务水平低下而出现错译、漏译的,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陷害他人或为他人开脱罪责的故意,所以不成立本罪。

  (二)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利。

  (2)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行为人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诬告陷害罪则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而且往往可能是引起立案侦查的原因。

  (3)伪证罪是对与刑事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而诬告陷害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4)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5)伪证罪的主观上既可以是意图陷害他人,也可能是意图为他人开脱罪责,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

  (三) 本罪与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制作虚假证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 :

  (1) 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后两种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

  (2) 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

  (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

  (4) 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后两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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