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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12 浏览量:1077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既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及教学、科研秩序,又包括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秩序及交通秩序,还包括人民群众的工作日常生活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行为人实施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所谓投放,是指采取各种方法如放置、放入、喷撒、投递等将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置于人们的生活、工作或社会环境中,以扰乱社会秩序。如将某种非危险物质投入公用水井、水池、水缸、饭菜中,谎称投入的是毒害性危险物质;将某种非危险物质的粉末夹在信件、邮物中,到处邮寄,谎称信件、邮物中含有某种传染病如炭疽热病病原体;在歌厅、舞厅、夜总会、饭馆、酒吧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放入某种非危险气体,谎称是毒害性气体;在公共汽车上放置某种非爆炸性机械装置,谎称是炸弹等等。投放行为使得一些非危险物质置于某一地方中,人们能够感觉到,但不知真相,误认为是危险物质,从而造成慌乱不安。如果没有投放行为或者在人们面前实施虚假的投放行为,仅是借某种本身存在的状态谎称已经投放了危险物质,则因缺少本罪的必要行为而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论处。至于投放的地点,一般是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建筑物、公用水池、舞厅、夜总会、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当然,在非公共场所如在非特定的他人家里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同样可以借之搅乱社会秩序,引起社会公众恐慌,因此,也可以成本罪。
投放的必须是虚假的危险物质。如果投放的是真实的危险物质,则应根据行为是否有罪过,有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而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论处或者不构成犯罪。虚假的危险物质,是指非真实的、假的危险物质。既包括根本没有危险因素的一般性物质,又包括含有危险因素的非危险物质,如含有人工放射性核素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废物、非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投放的一般是后者那种具有危险性因素仅不能归属于危险物质范围的非危险物质。因为投放这种虚假的非危险物质更易使人们误认为是真实的危险物质,从而引起公众恐慌,进而达到行为人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
2.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但没有因此扰乱社会秩序,或者虽然扰乱了社会秩序,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都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扰乱社会秩序,是指正常的社会秩序受到干扰、破坏,变得混乱、无序,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受到了较大影响。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是指社会秩序已经不是一般性的被干扰、破坏,而是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如在学校、医院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引起学生、病人恐慌,致使学校停课、医院无法给病人看病;在公共食物饭菜中投放了有一定危害但不属于毒害性的物质,致使他人食后中毒;因为投虚假危险物质,造成恐慌,被不法分子趁机打劫,造成恶劣影响;因其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造成警察频繁出动,严重影响公安正常的执法活动;因为投放虚假险物质致使社会秩序恶化,影响本地区与外地之间正常的经济贸易关系,如造成招商引资困难等等。
行为人投放了虚假的危险物质后,往往还要采取各种方式让他人认为投放的是真实的危险物质,如加以明示,或散布传播有人投放了危险物质的消息,等等。这一行为并不为本罪所要求,只要其行为足以使人们误认为有人投放了真实的危险物质,并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有后面这些散布、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又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本罪的事后不可罚从行为,为吸收犯,应以本罪一罪论处。投放了虚假的危险物质后,又叫他人撒布传播,或他人主动捏造传播说投放的是真实的危险物质,他人如果知道所投放的是虚假危险物质,则他人的行为属于独立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行为,构成犯罪的,属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也知道自己的投放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而仍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在实践中,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为了报复某个人,有的是对社会不满,有的甚至是搞恶作剧,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
(3)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该行为给公民、集体、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由于恐慌而造成人员伤亡的等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