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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适用条件及其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30   浏览量:1291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商标侵权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责令“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责令停止的“有关行为”,主要是指《商标法》规定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生产、制造、加工侵权商品的行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

  建立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制度的目的在于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遭遇侵权时提供初步救济,这对权利人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从诉讼开始到争议的最终解决期间,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可能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如销售和利润的减少、对商业信誉的损害以及对信息的其他利用造成的损失,侵权可能使得金钱赔偿成为不适当的补救措施。

  一、适用条件

  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主体适格,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所谓申请人的主体适格,是指申请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申请人有两种: ⑴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⑵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

  法院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措施因申请人提出申请而启动,因此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状应当载明:⑴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⑶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2.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3.申请应当在起诉前提出。

  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应当在其正式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属于临时性的紧急措施,具有一定的时限性,目的是防止“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申请人已经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制止侵权行为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目的在于防止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滥用诉讼权利。

  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这里所说的收益,指所有商品的销售利润,而不是指产品的销售收人。

  此外,申请人还应当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二、管辖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裁定与执行

  1.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不论是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还是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都会直接影响到被申请人的经济利益,还可能由于申请人的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停止侵权行为的范围,将严格限定在申请人请求的范围内。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3.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4.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5.执行中的担保。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6.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复议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复议程序。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复议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原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为了统一执法标准,《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3)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4)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可应申请人的单方请求而采取,因此,在申请和作出阶段,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人单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判断,而在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则有权针对是否构成侵权、不停止有关行为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进行抗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三)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四)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第七条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第八条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第十条 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或者诉讼中,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前款规定涉及的有关申请、证据提交、担保的确定、裁定的执行和复议等事项,参照本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缴纳费用。







· 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方法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及查处程序中止的规定

· 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机关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

·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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