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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的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7   浏览量:2473  
  

  随着国际间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个国家的公民或者企业持有的商标,在其他国家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持有商标的公民或者企业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在他国得到保护,就产生了在他国进行商标注册的需求。在我国也存在着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进行商标注册的需求。为此,《商标法》第十七条按照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方式,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了规定。

  (1)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所谓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是指外国人的国籍国、外国企业的设立国与我国双方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所谓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指外国人的国籍国、外国企业的设立国与我国都签署、批准而共同成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我国参加的涉及商标的国际条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如果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了有关商标注册的协议,或者其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则我国对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按照该协议、国际条约办理。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本联盟国家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当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和今后可能授予其国民的各种利益,但不得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各项权利。因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的权利,我国国民到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也享有各该成员国国民的同等待遇。

  (2)按对等原则办理。

  所谓对等原则,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地区之间对某类事情的处理,互相给予对方以彼此同等的待遇。即A国的国民在B国享有什么待遇,B国的国民在A国也享有同等待遇。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如果其所属国与我国之间既没有签订有关商标注册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有商标注册规定的国际条约,则我国对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即申请商标注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所属国的法律给予我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注册保护的,我国也给予该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注册保护。

  此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非本联盟国的国民,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应享有本联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作为成员国的我国应当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因此,只要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能够证明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有住所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就应当给予其不低于公约成员国国民待遇的商标注册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 地理标志的特殊规定

·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范围、认定因素及其管辖

·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程序

·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禁止使用“驰名商标”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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