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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7   浏览量:1807  
  

  商标是具有可区别性的标志,但不是所有具有可区别性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应当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义务,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公约成员国的国旗、国徽、表明实施国家管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标志等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商标法》第十条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了规定。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这里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军徽包括陆军军徽、海军军徽和空军军徽。军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勋章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包括所有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标志。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除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如中华鲟、中华龙鸟;或者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消费者报;或者我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如中国长城这三种情形以外,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但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这里规定的外国的国家名称包括其中文和外文的全称、简称和缩写;国旗是指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旗帜;国徽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标志;军旗是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军队的旗帜。我国在国际交往中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张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一律平等。为尊重外国国家主权,一切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如果外国政府同意与其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则该标志不在商标禁用标志之列,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的文字构成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商标的文字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或者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商标同外国国名的旧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文字由容易使公众认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简称组合而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外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外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所谓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本条规定的国际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例如,联合国的英文全称为United Nations,缩写为UN;欧洲联盟的中文简称为欧盟,英文全称为European Union,缩写为EU。政府间国际组织独立于其成员国,依其成员国共同签订的国际条约履行职责,在国际交往中享有外交豁免。为了体现对这些国际组织的尊重,所有与这些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

  虽然规定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同时也规定了除外情况。即如果该标志的使用是经该组织同意的,或者不易误导公众,则该标志不在商标禁用标志之列,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所谓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指官方机构用以表明其对商品质量、性能、成分、原料等实施控制、予以保证或者进行检验的标志或印记,如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免检产品标志。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政府履行职责,对所监管事项做出的认可和保证,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否则将对社会造成误导,使这种公信力大打折扣。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足以使公众将其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联系的,判定为与该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

  虽然规定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同时也规定了除外情况。即如果该标志的使用是经授权的,则该标志不在商标禁用标志之列,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在这里,授权指的是官方机构的授权。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新月”是阿拉伯国家和部分伊斯兰国家红新月会专用的,性质和功能与红十字标志相同的标志。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红新月标志是向右弯曲或者向左弯曲的红新月。根据有关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和标志不得用于与两会宗旨无关的活动。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足以使公众将其误认为“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的,判定为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近似。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所谓民族歧视性,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为了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任何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除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不会产生民族歧视性的外,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的,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本法明确要求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消费,其利益也就会由此受到损害。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所谓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所谓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国家大力倡导和培养的,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会使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受到侵害。为了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包括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或者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由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等构成,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名称或者其领导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等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标志;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标志;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标志,包括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等;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标志;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容易误导公众的标志;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标志等。

  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所谓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所谓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所谓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判定为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同,但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商标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但指定使用商品与其指示的地点或者地域没有特定联系,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的,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商标的构成要素

·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原则、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及管理部门的职责

· 商标强制注册的特别规定

· 共有商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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