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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17 浏览量:1164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219号
【发布日期】1997-06-05
【实施日期】1997-07-01
国务院关于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