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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17   浏览量:1164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219号
  【发布日期】1997-06-05
  【实施日期】1997-07-01
  国务院关于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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