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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3-15 浏览量:1014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二、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
暴力取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罚。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追诉时效及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