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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23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11-28   浏览量:136  
  
  【颁布机关】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号
  【发布日期】2023-02-19
  【实施日期】2023-02-19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2003年5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2月1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23修正)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四个机关”建设,保障和规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带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熟悉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优先执行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职务,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严格遵守请假制度。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定期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应当遵守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程序规定,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退席。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性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安排的调查研究、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
  第十五条 担任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积极参加选举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向选举单位请假。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意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向常务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反映,并结合履职工作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事,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予公开或者未经授权不得公开的内容,不得擅自公开和传播。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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