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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23修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10-21   浏览量:61  
  
  【颁布机关】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3-05-29
  【实施日期】2023-07-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4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修正  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23修订)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好人民公仆。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修养,坚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履职,恪尽职守,担当作为,践行初心使命。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有关要求,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个人私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履职学习,认真参加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专题学习和其他学习,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本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注重学习以下内容: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宪法、法律、法规;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五)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
  (六)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的实践要求;
  (七)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以及财经、科技和其他方面的知识。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认真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履行职务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未获得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注意仪表,佩戴出席证,并按照规定签到。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按照规定提前发送会议材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有关建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议,提高审议质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主动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切中主题、简明扼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通过常务委员会简报等方式公布。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提出询问、质询,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参加表决的法定职责,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者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将具体时间告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各种形式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应当分别联系若干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一个代表小组,其他组成人员分别联系若干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与代表小组和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掌握实情、找准问题,使各项工作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参加活动时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和省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厉行勤俭节约。
  第二十条 担任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务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制度,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凡属于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制度,记录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以及与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行职务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承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民主与法治精神。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守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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