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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10-18   浏览量:102  
  
  【颁布机关】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2-05-27
  【实施日期】2022-07-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征求意见工作规定
  (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立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规划、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报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年度立法计划报省委审定;重要立法和立法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省委请示报告。
  第三条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起草、修改法规草案时,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开门立法,扩大人民有序参与,充分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真正体现和表达人民的意志。
  第四条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安徽人大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一府一委两院”、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提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讨论。
  代表立法议案中提出的立法项目,一般应当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
  第五条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听取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省直有关单位和设区的市及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等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的情况应当在法规草案修改汇报和审议结果报告中说明。
  第六条  法规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在安徽人大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还应当在《安徽日报》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第八条  对于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草案,应当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第九条  对于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意见,并要求书面反馈;对反馈意见应当认真研究。
  第十条  法规草案起草和审议、修改过程中,涉及下列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的;
  (二)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
  (三)涉及有不同利益诉求群体之间的重大利益调整的;
  (四)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
  (五)涉及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
  (六)需要进行专题论证咨询的其他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第十一条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下列重要立法事项上有较大争议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法规草案的调整范围;
  (二)法规草案提出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法规草案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调整;
  (四)法规草案中重要概念的含义;
  (五)法规草案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法规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内容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以及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吸纳,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十四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即时开展的“小快灵”立法,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成员应当积极参与法规草案的立法调研,每位成员每年至少牵头完成一件法规草案调研工作。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结合法规草案与拟征求意见对象的关联度,合理确定征求意见范围,提高征求意见的针对性、实效性。对于专业性、领域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应当拟订出有针对性的征求意见问题清单。
  了解与法规草案相关的实际情况时,可以单独提出需要了解的问题,随征求意见函一并发往相关单位或者地方。
  对于每件法规草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般应当到二个以上设区的市开展立法调研;因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委托调研方式。
  第十七条  强化信息化建设成果运用,充分发挥安徽人大网站、安徽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和其他融媒体作用,做好网上征求意见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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