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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决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10-17 浏览量:66
【颁布机关】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4-09-30
【实施日期】2024-11-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决定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快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塑造新动能新优势,发展壮大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本决定所称未来产业是指由前沿技术驱动、当前处于孕育萌发阶段或产业化初期,具有显著战略性、引领性、颠覆性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新兴产业。
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应当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前瞻布局、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分类推进、开放协作。
三、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应当面向全球科技和产业前沿,遵循未来产业发展规律,聚焦量子科技、空天信息、通用智能、低碳能源、生命科学、先进材料、未来网络与数据空间等重点领域及方向,以及大科学装置催生的新兴产业,结合新技术新趋势进行动态调整、梯次培育。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来产业发展的领导,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统筹开展技术创新、场景开发、示范推广和规模应用,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营造未来产业发展的良好生态。
设区的市、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产业基础、科研条件等情况,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加强产业发展的政策引导、要素供给和组织保障。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来产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市场监管、数据资源、地方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来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六、发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实验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型领军企业等战略科技力量作用,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为未来产业发展提供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支撑。
七、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布局建设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联合体和新型研发机构,促进更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八、通过投资孵化、资源共享、要素开放、场景共建、渠道共用等方式支持企业跨区域跨领域协同,推动形成龙头企业创新引领、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初创企业不断涌现的发展态势,培育融通发展的未来产业企业梯队。
九、引导企业建设未来工厂,面向科研、生产、消费终端,建立新产品导入机制,推动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协同创新,打造量子计算机、人形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等标志性产品。
十、围绕未来产业重点方向,开发开放试验验证场景、示范应用场景和规模商用场景,以场景应用牵引未来技术迭代升级、未来产品成熟定型和未来产业企业创新发展。
探索市场化场景培育机制,常态化推进场景挖掘、建设运营、供需对接、推广应用。
十一、坚持现有产业未来化和未来技术产业化,引导各地围绕细分领域、优势方向,差异化、特色化培育发展未来产业,推进未来产业集聚集群化发展。
支持在创新资源丰富、新兴产业基础良好、体制机制健全、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明确且区域相对集中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或特色园区布局建设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加快推进国家级量子信息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打造我省未来产业先导区标杆。
十二、建立完善未来产业人才保障和激励制度,引进、培育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建立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发现和培养机制。
支持高等院校聚焦未来产业发展建立未来产业学院,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大力发展新工科专业、新兴交叉学科,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
十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推动设立未来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引导国资国企和社会资本投向未来产业,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构建支持未来产业全链条发展的耐心资本体系,协同推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完善多元接力金融服务体系,构建“投贷担保补租”综合金融服务模式,打造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科技金融生态,为未来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
十四、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创新)联盟、基金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和个人,参与未来产业创新发展、政策制定、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等工作。
十五、支持企业布局建设海外研发、制造、运营机构,深度参与全球未来产业分工。鼓励国外科研机构、外资企业等来我省建设前沿技术研发中心和分支机构。加强与沪苏浙等地区未来产业发展合作。
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未来产业发展有关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培育发展未来产业过程中,未取得预期成果或者效益,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或者减轻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没有谋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个人和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本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