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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9-14   浏览量:20  
  
  【颁布机关】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4-07-29
  【实施日期】2024-08-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战略部署,规范、保障和促进川渝高竹新区开发建设,集成探索区域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更好发挥探路示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就川渝高竹新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川渝高竹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是川渝高竹新区管理机构,行使依法赋予的省级、市级、县级行政管理权,根据川渝高竹新区功能布局和发展定位,依法有序推进新区高质量发展。
  川渝高竹新区的经济管理有关工作由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负责,社会事务有关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权限划分由四川省与重庆市共同确定。
  二、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川渝高竹新区发展需要,将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的行政管理权,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明确规定不能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除外。
  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应当编制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川渝高竹新区按照机构编制相关规定和发展需要设立、调整工作机构。
  有关国家机关在川渝高竹新区设立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上述机构的统筹协调,共同探索一体化运行机制。
  四、川渝高竹新区接受四川省有关部门、重庆市有关部门指导,组织编制川渝高竹新区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组织实施。
  五、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依法开展川渝高竹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等土地供应管理工作,以及土地储备、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
  六、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四川省有关部门、重庆市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协同审批工作机制,提高审批效率。
  七、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四川省有关部门、重庆市有关部门制定新区产业引导目录,选择适用四川省、重庆市相关鼓励类产业目录,完善产业协作机制和产业协同创新机制。
  四川省与重庆市支持川渝高竹新区统一水、电、气等管(线)网及供应设施规划建设,统一服务标准和价格形成机制。
  八、四川省与重庆市支持川渝高竹新区加强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推动就业、医疗、养老、住房、户籍等领域政策协同,探索公共服务政策一体化,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九、四川省与重庆市支持川渝高竹新区探索经济统计分算方式,建立互利共赢的地方留存部分税收分享机制,推进税费征管服务一体化。
  十、川渝高竹新区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创新符合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探索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激励机制。
  鼓励四川省有关部门、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通过互派干部挂职锻炼等方式,支持川渝高竹新区的人才交流和使用。
  十一、四川省与重庆市支持川渝高竹新区建立跨区域统一的制度规范,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安排、产业扶持、用地保障、资源配置、试点示范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动政策自主选择、择优使用。
  四川省与重庆市支持川渝高竹新区建立健全统一的政务服务标准,实现行政审批等政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互认。
  十二、四川省与重庆市支持川渝高竹新区推动跨区域乡村振兴建设,创新农业文化旅游融合机制,建立健全跨区域生态保护机制。
  十三、四川省人民政府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在川渝高竹新区推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按照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统一行政执法事项、执法标准、裁量基准,强化执法协同,提升执法质效。
  十四、因川渝高竹新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制定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四川省与重庆市建立与川渝高竹新区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的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
  十六、本决定所称川渝高竹新区,是指经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四川省、重庆市共同建设的跨省域新区,是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试验区,包括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高滩镇、坛同镇的部分行政区域和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大湾镇的部分行政区域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十七、本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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