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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8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8-16   浏览量:27  
  
  【颁布机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发布日期】2018-05-31
  【实施日期】2018-05-3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2015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河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激励国家工作人员增强宪法意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宪法使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当选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向宪法宣誓仪式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向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四条 宣誓的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五条 宣誓仪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形式。
  单独宣誓。宣誓人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到指定位置,面向国旗或国徽。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
  集体宣誓。宣誓人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到指定位置,面向国旗或国徽。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领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
  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以及其他任命机关从宣誓人中确定。
  第六条 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宣誓仪式的具体操作程序,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定。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宣誓仪式的具体操作程序,由负责组织的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作出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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