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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7-07   浏览量:57  
  
  【颁布机关】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发布日期】2024-05-30
  【实施日期】2024-05-30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1988年3月1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也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按照程序办理。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举行会议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并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列入议程草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并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列席会议。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也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常务委员会专家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等列席和安排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其他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罢免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办理。
  撤职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办理。
  人事任免案依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交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依照《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专门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听取预算调整报告,审查和批准省级预算调整方案。
  常务委员会围绕全省发展大局,有计划听取关于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重要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员到会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经省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有关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一般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有关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按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工作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条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质询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按表决器方式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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