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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07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5-18   浏览量:204  
  
  【颁布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发布日期】2007-03-03
  【实施日期】2007-03-03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修正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07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前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四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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