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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3-03 浏览量:1150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正当的交易活动和竞争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这里可以是商品经营者制作虚假广告交由广告经营者发布,也可以是商品经营者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及国家的有关广告的规章制度,主要指《广告法》。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消息虚假,即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本来是不存在的。二是品质虚假,即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并未达到广告中所说的质量或者技术标准。三是功能虚假,即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不具备广告中所宣传的功能或者服务内容。四是价格虚假,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与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不符。五是证明虚假,即广告假借他人的言论或者采用其他带欺骗性的证据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等。
本罪属情节犯,其不仅要求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三)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多虚假广告,且虚假广告会给用户或消费者带来误导,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5)造成人身伤残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五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