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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2-24 浏览量:1023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
本罪的对象为发票,包括普通发票,也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发票”,是指仿照发票的版式、内容、图案、监制章等,使用复印、复制、印刷等方式制作的发票。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实际支配、控制数量较大的假发票的一种持续状态,既可以随身携带、放置或藏匿在某一地点,也可以委托他人保管,只要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即可。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只有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才可以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一)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伪造的发票,而且根据具体情况也不能知道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的不构成本罪;二是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度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并未达到规定数量较大的标准,不构成本罪。同时也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犯罪情节等方面加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罪是“持有型”犯罪。行为人应当说清来源和用途。根据其交代的来源和用途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构成的其他犯罪处理,如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等。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行为被吸收到其他较重的罪名中,不必再单独定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持有伪造的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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