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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2-13   浏览量:1048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行为人以编造虚假理由等手段,将取得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第三人。行为人转贷给他人的资金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资金借贷给他人的,不属于转贷他人,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采取收取高利的方式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没有以高利而是以取得贷款的相同利率转贷他人,尽管行为本身也违反了国家规定,但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个人或者单位,其他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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