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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释义第二条: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的定义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3   浏览量:2049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相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的定义的规定,也是本法的调整范围。

  一、对法律中相关用语进行定义,可以是自然科学上的含义也可以是按照法律实施的需要,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计的解释。

  二、关于农业机械化的定义

  本条第一款对农业机械化的概念进行了概括,即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新过程。

  (一)农业机械化是一个不断提高、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问题,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也对农业机械化表现出了巨大的热情。目前,农业机械已经进入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促使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不断提高,作业领域不断扩展。与此同时,农机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程度也明显提高,农业机械化作业领域正由粮食作物向经济作物,由大田农业向设施农业,由种植业向畜牧业、养殖业、农产品产后处理,由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农业机械化正向广度和深度拓展,使我国农业发生了从主要依靠人力手工劳动的传统生产方式,向大量采用机械化的现代生产方式的重大转变,在许多地区,机械化生产方式已在农业生产中居主导地位。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村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二)发展农业机械化,是新形势下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以农民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和多种所有制成份竞争并存的发展格局。二是初步形成了适应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和政府示范引导相结合的发展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三是初步形成了在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中,机械化与信息化相结合,良种与良法相配套,农机与农艺相互适应的生产方式。

  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农业机械化水平直接影响土地产出率、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农业产业化水平,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关键一环。大规模的机械化作业,不仅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而且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使畜牧业及农产品加工业、运输业等二、三产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从根本上解决增加农民收入问题,完成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伟大历史任务,必须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速度。而以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转移的前提,也是其结果之一。农业机械替代作用的有效发挥,使得劳动力得到进一步解放,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创造了条件。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户成为农业生产、经营、投资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比较利益原则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作用也得到体现。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民逐渐进城务工经商,农业劳动力机会成本增大,使用农业机械进行生产作业成为经济的选择,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是一种完全自觉的行为。近年来,小麦跨区机收作业市场需求旺盛,范围逐年扩大,深受广大农民欢迎。使用机械作业,一是加快作业进度,抢农时完成夏收,而且收割质量有保证;二是剩余的时间,还可以去从事其他劳动,增加收入;三是大大地减轻了劳动强度。

  三、关于农业机械的定义

  本条第二款对农业机械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这是根据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作出的解释。

  农业机械的种类多、用途广,其应用范围涉及农业的各个方面,包括农业生产及农产品产后处理等各个领域。为农业机械规定一个比较科学、准确、可行的定义,是立法工作的基础。根据子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际,并在反复研究、听取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向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中规定: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定义同农业法中的“农业”相比,没有包括林业机械。起草时主要考虑到,一是林业的机械化作业,适合大规模经营,多是企业行为,个人购买的很少,与农民联系不紧密;二是传统的林业机械主要是森工机械和一些通用机械,目前在推广专用的林业机械方面,国家还没有支持措施;三是将来即使国家有了对林业机械的扶持措施,可以通过修改森林法来解决。

  当这个议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时,一些委员和地方提出,本法所称的农业机械不宜限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机械,按照农业法中“农业”的定义,农业机械还应当包括林业机械。作为促进法,本法所涵盖的农业机械范围还是宽一些为好,可以按照农业法中确定的“农业”定义,对农业的范围可以不再具体列举。因此,现在本法中农业机械的定义是按照农业法中“农业”的概念,从大农业的角度对农业机械的范围进行的界定,将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统称为农业机械。其中,“农业生产”是指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的生产,“产品初加工”主要是指产品的产后处理,即对农产品进行诸如清理、分级、分离、混合、保鲜、干燥等不改变产品的物理性状的直接的简单的加工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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