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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修正)(4)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04 浏览量:523
【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22-02-11
【实施日期】2022-04-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修改变更】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发布 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修正)(4)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二百七十七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机场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第二百七十八条 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主要指:
(一)油品质量导致的飞行事故;
(二)火灾、爆炸事故;
(三)溢油污染事故;
(四)加错油;
(五)加油过程中加油胶管(接头)爆裂;
(六)拉坏航空器(加油车)加油接头或刮碰航空器;
(七)人员伤亡事故;
(八)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百七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一)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和装备;
(三)生产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要油料设施、设备情况;航空油料的品名及正常储存数量;员工人数和排班情况;占地面积等;
(四)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负责人名册、联络方式和电话;
(五)应急处置程序、处置方案;
(六)紧急疏散及警戒设置;
(七)社会支援与协助措施等。
第二百八十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在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百八十一条 航空油料供应场所突发紧急事件时,生产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单位以及机场管理机构报告,视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百八十二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垃圾、废弃物等,减轻对环境的破坏。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机场运行安全信息。运行安全信息包括机场使用细则资料的变更、安全生产建议、影响运行安全的事件或隐患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事件或隐患时,各运行保障单位均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均有免费提供信息的义务及使用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将免费获得的信息用于商业经营。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机场运行信息平台。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航班计划、航班动态等信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加以整理后发布,保证各生产保障单位、旅客和机场其他用户及时获得所需信息。上述信息均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包括航行资料报告制度、日常通报制度。第二百八十八条 航行资料报告制度的要求如下:
当机场飞行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航行资料。对可预见或事先有计划的资料更改,应当按《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提前提供;对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资料,应当及时提供。
(一)《机场使用细则》中的机场资料发生变更;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部分的关闭、恢复或运行限制发生变化;
(三)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数量、运行限制及物理特性发生变化;
(四)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标志线、标记牌发生变化;
(五)助航灯光设施、风斗发生变化;
(六)登机桥数量发生变化;
(七)飞行区和障碍物限制面内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增加、排除或变动,障碍灯发生变化;
(八)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的开工和计划完工时间、每日施工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区域的安全标志和灯光的设置发生变化;
(九)救援和消防保障等级发生变化(不含临时的变化);
(十)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设备发生变化;
(十一)其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发布航行通告的。
第二百八十九条 日常通报制度的要求如下:
发现可能影响航空器正常和安全运行的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塔台管制员)通报。
(一)跑道、滑行道或机坪道面破损或者拱起;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有积雪、雪浆或结冰;
(三)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标准要求的最低值;
(四)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的跑道、滑行道、机坪;
(五)跑道、滑行道或机坪上有液体化学物质;
(六)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
(七)发现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
(八)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偏出跑道的痕迹;
(九)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运行不正常;
(十)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发生变化;
(十一)净空保护区内发现新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二)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
(十三)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群活动;
(十四)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第二百九十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机场内发生不安全事件,或发现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时,应当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百九十一条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获知飞行员反映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或者其他不便于航空器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的,或未按要求进行巡视检查、检测、报告、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的,或在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四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各驻场单位未遵守手册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营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理规定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滥用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管理手册,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章第一节的要求,机场管理机构未履行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职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人员、车辆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三百零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第四节的要求进行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十九条的要求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实施全天动态检查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要求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职责,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八章的要求采取措施防范动物侵入,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使机场运行安全受到影响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百零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章的要求履行除冰雪管理职责,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机场施工管理规定的,以及未按照本规定和机场施工管理规定落实施工管理工作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要求,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擅自实施不停航施工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要求,航空油料供应单位未取得航空油料供应的相关资质证书和许可证书,擅自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百零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章的要求履行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和发布义务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一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民航总局2000年12月18日颁布的《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7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批准,不得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
二、将第二百五十七条中的“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修改为“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
三、删去第二百八十七条中的“快报制度和月报制度”。
四、删去第二百九十条至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五条。
五、将第三百零二条改为第二百九十七条,修改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将第三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三百零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要求,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擅自实施不停航施工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第三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三百零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要求,航空油料供应单位未取得航空油料供应的相关资质证书和许可证书,擅自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