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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法典第133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25 浏览量:513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是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非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如行政裁决、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都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最为核心的内容。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而将其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表示”是指将内心意思以适当的方式表示出来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即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主体在保持原有民事法律效力的基础上,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内容作出一些调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消灭原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其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合法的,则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其不仅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也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则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但会产生法律规定的效果,如合同无效产生无效合同的后果,婚姻无效产生无效婚姻的后果,遗嘱无效产生无效遗嘱的后果,收养无效产生无效收养的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的规定(民法典第1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