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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民法典第109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1-09   浏览量:350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按照权利客体和作用的不同,人格权被划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指以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权利集合性特点的权利。其作用是指导具体人格权,并将没有规定为人格权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责任归属于自己。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概括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其基本内容是:

  (1)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是自然人自主参加社会各项活动、参与各项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是自然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害、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享有婚姻自主权利等;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为身体自由,指自然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身体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

  (2)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或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具体而言,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自尊和对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的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自然人作为人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全部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还包括具体人格权所不包含的内容,它不仅是具体人格权内容的集合,而且为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立法不足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对遭受损害但又不能为具体人格权所涵盖的人格利益,人们可以根据一般人格权法律规定,寻求法律保护。即当这些没有被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即可依侵害一般人格权确认其为侵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救济人格利益损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非法人组织解散清算的规定(民法典第107条)

·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民法典第106条)

·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民法典第105条)

· 营利法人应当履行的社会义务(民法典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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