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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规则(民法典第56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15   浏览量:595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规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交易的相对方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区分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员财产与农户财产,保护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其成员以及成员间的合理利益关系。

  一、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采取区别处理的方式。

  (1)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全部财产包括作为投资经营的全部资本和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清偿债务的顺序首先以投资经营的资本清偿,不足时再以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清偿。

  (2)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所谓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家庭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同时作为从业人员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家庭合伙经营的性质。家庭经营的债务承担首先应以投资经营和全部资本抵债,如果资不抵债,就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中划分他们的应有份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来说,未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对其经营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3)无法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1)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式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是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一个独立的经营单位,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因此,对于与其发生交易活动产生的债务,应当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即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2)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活动尽管是以户的方式承包,但事实上是由农户的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该“户”其他没有进行共同经营活动的成员对此债务不承担责任。例如,有的家庭成员进城参加工作就业,不再参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也不再分享家庭承包收益,如果再让其承担债务有违公平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民法典第54条)

·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民法典第53条)

· 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民法典第52条)

·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条件及法律后果(民法典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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